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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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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3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及產製之範圍)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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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
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
持有
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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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稅率及稅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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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稅額計算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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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稽徵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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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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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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