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4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

快速跳轉
  1. 1.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 2.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四、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4條規定了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 1. 根據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 根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規定,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 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 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 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 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根據以上資料可得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規定明確,根據不同情況對應不同的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應按照法規規定執行納稅事項。

立法沿革 1

(1000415 制定)

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四、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立法理由定明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以資明確。

(1000415 制定)

定明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4 條規定:「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