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的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所徵收的稅項。例如,對於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等特種貨物,應依照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立法理由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及貨物稅條例第一條,訂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
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及貨物稅條例第一條,訂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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