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規定核定補徵之稅款,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9條規定,核定補徵之稅款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 此條例規定了核定補徵稅款的程序和期限。根據最新的該項法律,如果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他們必須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應在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該稅款。例如,如果納稅義務人在12月1日收到繳款書,則須在12月2日起算,十五天內繳納稅款至公庫。
依本條例規定核定補徵之稅款,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立法理由定明核定補徵之稅款,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及其繳納期限,以資明確。
定明核定補徵之稅款,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及其繳納期限,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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