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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19 條(核定補徵之稅款限期繳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規定核定補徵之稅款,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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