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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21逾期繳稅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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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2. 2.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之金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1條的規定: 1.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按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2. 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在此沒有找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1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1

(1000415 制定)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之金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立法理由定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強制執行。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徵收名詞
(1000415 制定)

定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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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