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對於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或者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特種貨物的情況,除了要補徵相應的稅款外,還要按照所漏稅額處以三倍以下的罰鍰。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打擊短漏報稅行為,保護稅務制度的公平和效率。 其中關於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的定義,可參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並且,該條法規還明確規定了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特種貨物的行為也屬於短漏報稅罰的範疇。 作為一個與問題相關的範例,可以參考國稅局「關於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短漏報稅罰之函釋」,該函釋具體解釋了短漏報稅罰的適用標準以及追稅與罰鍰的計算方式,並提供了案例以供參考。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之漏稅罰。 二、第二項規定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之漏稅罰。
一、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之漏稅罰。 二、第二項規定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之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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