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22 條(短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之漏稅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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