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或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其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 二、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 四、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五、其他逃漏稅事實。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3條的規定,針對產製或進口特種貨物的漏稅情形,納稅義務人若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中所規定的特種貨物逃漏情形之一,除了要補徵漏稅款項之外,還會處以三倍以下的罰鍰。 具體而言,以下是對該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舉的特種貨物逃漏情形進一步釋義: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這指的是納稅義務人未按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要求的登記程序,私自生產應該要稅務登記的特種貨物並將其投入市場。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未按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登記程序,擅自生產並銷售應稅特種貨物,則可以視為違反該法條,應依法補繳漏稅款項並處以相應的罰鍰。 二、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這指的是納稅義務人在拥有免稅特種貨物的情况下,未按照法律的規定補繳應該的稅款,私自銷售或轉用這些貨物。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擁有免稅特種貨物,但未按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補稅規定,擅自將這些貨物銷售或轉用到其他目的,則可以視為逃漏稅行為,應補繳相應的稅款並處以相應的罰鍰。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這指的是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特種貨物時,故意短報或遺漏了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的情况。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申報特種貨物時有意隱瞞或遺漏了貨物的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則可以視為逃漏稅行為,應補繳相應的稅款並處以相應的罰鍰。 四、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這指的是納稅義務人在進口特種貨物時,未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申報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進口特種貨物時沒有按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申報程序進行申報,則可以視為逃漏稅行為,應補繳相應的稅款並處以相應的罰鍰。 五、其他逃漏稅事實:這是一個泛指的條款,指的是除了前述四項具體情形以外的其他特種貨物逃漏稅行為。 以上是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3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規定之特種貨物逃漏情形的釋義,提供了一些相關的例子以便理解。
產製或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其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 二、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 四、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五、其他逃漏稅事實。
立法理由定明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特種貨物之漏稅罰。
定明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特種貨物之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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