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4條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此外,該稅的課收收入應按照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分配及運用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民國84年3月13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55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 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之運用原則。
一、第一項定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之運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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