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已稅特種貨物出廠後,因故退回原廠者,得憑退貨交運單等文件自行退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特種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准免稅復運出廠。 二、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請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准後,憑完稅證明文件退稅或抵繳;改裝改製完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稅特種貨物,報繳應納稅款。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