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28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已稅特種貨物經銷售使用後,因故退換之新品,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對於已經經銷售及使用的已稅特種貨物,若因故需要退換成新品產生的交易,仍應根據法律規定徵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根據這項規定,對於已稅特種貨物的退換交易,主管稽徵機關仍然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收取相應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退換交易中產生的已稅特種貨物,依然要履行稅負的義務。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法律的一致性和稅收的公平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已稅特種貨物經銷售使用後,因故退換之新品,應依法課徵特種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