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已稅特種貨物經銷售使用後,因故退換之新品,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對於已經經銷售及使用的已稅特種貨物,若因故需要退換成新品產生的交易,仍應根據法律規定徵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根據這項規定,對於已稅特種貨物的退換交易,主管稽徵機關仍然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收取相應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退換交易中產生的已稅特種貨物,依然要履行稅負的義務。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法律的一致性和稅收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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