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了產製廠商在採購免稅特種貨物時的相關程序。該條第1項規定,產製廠商必須填具申請書,向工廠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免稅特種貨物。第2項規定,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這些免稅特種貨物是不能轉供給其他廠商使用的。 关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的解釋,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資訊,因為我無法查閱最新的法律文件。僅作參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的內容應該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