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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6特種貨物之免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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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2. 2.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3. 3.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規定了特種貨物的免稅範圍,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種貨物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 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2. 運銷國外者。 3.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4. 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其中,根據第二項規定,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的特種貨物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另外,根據第四款規定,非供自用的特種貨物也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例如,根據這些規定,如果一個特種貨物供應商將其商品運銷國外,則該特種貨物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立法沿革 1

(1000415 制定)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特種貨物之免稅範圍: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應予免稅,以避免重複課稅,爰訂定第一款。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境內消費稅,運銷國外及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未在國內消費,應予免稅,爰訂定第二款及第三款。    (三)基於獎勵國民從事教育、研究或實驗,並鼓勵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爰訂定第四款。   二、考量小客車若基於業務需要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允宜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爰訂定第二項。   三、參照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規定,於第三項定明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非供自用者免稅。

(1000415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特種貨物之免稅範圍: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應予免稅,以避免重複課稅,爰訂定第一款。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境內消費稅,運銷國外及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未在國內消費,應予免稅,爰訂定第二款及第三款。    (三)基於獎勵國民從事教育、研究或實驗,並鼓勵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爰訂定第四款。   二、考量小客車若基於業務需要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允宜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爰訂定第二項。   三、參照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規定,於第三項定明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非供自用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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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6 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供作產製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