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根據上述資料,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6-1 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具體而言,此條例是指在台灣境內銷售房屋和土地等特殊物品時,原來需要支付的稅款將暫停徵收。這項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居住公平和健全房地產市場的目標,並阻止以房地產作為短期投機炒作的手段。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將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爰配合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本條新增。 二、為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將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爰配合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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