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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納稅義務人以其產製或進口之應稅特種貨物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檢同該展覽主辦機關證明文件,申請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准免稅出廠或進口。
  2. 前項免稅展覽之特種貨物如需在展覽地銷售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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