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如下: 1. 納稅義務人以其產製或進口之應稅特種貨物參加展覽,並於展覽結束後將貨物原件運回廠或出口,可以申請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申請時需要提交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等相關證明文件。 2. 如果前項提及的免稅展覽特種貨物需要在展覽地進行銷售,則需要按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的規定進行申報繳稅。 參考資料: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1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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