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免稅及退稅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納稅義務人
以其產製或進口之應稅
特種貨物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檢同該展覽主辦機關證明文件,申請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
核
准免稅出廠或進口。
前項免稅展覽之特種貨物如需在展覽地銷售者,應依本條例
第十六條
規定申報繳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廠商登記 §1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帳簿憑證及稽徵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免稅及退稅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