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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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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以其產製或進口之應稅特種貨物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檢同該展覽主辦機關證明文件,申請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准免稅出廠或進口。
  2. 2.前項免稅展覽之特種貨物如需在展覽地銷售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繳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如下: 1. 納稅義務人以其產製或進口之應稅特種貨物參加展覽,並於展覽結束後將貨物原件運回廠或出口,可以申請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申請時需要提交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等相關證明文件。 2. 如果前項提及的免稅展覽特種貨物需要在展覽地進行銷售,則需要按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的規定進行申報繳稅。 參考資料: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10006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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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其產製或進口之應稅特種貨物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將展覽性質、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