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規定了納稅申報義務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第1款,營業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同時,營業人還需要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根據第2款,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的特種貨物,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此外,產製廠商還需要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第三款規定,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的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的特種貨物尚未完稅時,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第四款,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特種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第五款,營業人需在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銷售特種勞務的應納稅額,並填寫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同時,營業人還需要填寫申報書,並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最後,根據第六款規定進口特種貨物的稅額,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由海關代徵。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則適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 資料來源: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 - 你能在2分鐘內瞭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者,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之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特種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進口特種貨物應徵之稅額,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額,並檢附相關文件履行申報義務。 二、第六項規定進口應稅特種貨物,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以資簡化稽徵作業。
一、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額,並檢附相關文件履行申報義務。 二、第六項規定進口應稅特種貨物,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以資簡化稽徵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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