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17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

快速跳轉
  1. 1.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特種貨物坐落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2. 2.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勞務,應分別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在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時,需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若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則需向該特種貨物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至於銷售特種勞務的納稅義務人,則需分別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在銷售特種貨物時,需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若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則需向該特種貨物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立法沿革 1

(1000415 制定)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特種貨物坐落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勞務,應分別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立法理由定明受理申報之主管稽徵機關。

(1000415 制定)

定明受理申報之主管稽徵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