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特種貨物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取具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免稅進口。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對於進口特種貨物適用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情況,進口人應提供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免稅進口。例如,如果某特種貨物符合該條例的免稅規定,進口人可以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免稅進口的證明文件,然後提供給海關,以便享受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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