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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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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特種貨物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取具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免稅進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對於進口特種貨物適用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情況,進口人應提供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免稅進口。例如,如果某特種貨物符合該條例的免稅規定,進口人可以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免稅進口的證明文件,然後提供給海關,以便享受免稅待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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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進口特種貨物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取具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