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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免稅及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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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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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
第六條
規定免徵
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如因故無法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得先行繳納稅款出廠或進口,
嗣
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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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廠商登記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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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帳簿憑證及稽徵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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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免稅及退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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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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