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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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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如因故無法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得先行繳納稅款出廠或進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對於因故無法備齊特種貨物免稅證明文件的情況,進口人或生產廠商可以先行繳納稅款,然後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工廠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先繳納的稅款。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在特殊情況下保護進口人或生產廠商的權益,避免因無法提供證明文件而導致無法享受免稅待遇的困境。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條,本法規定之貨物,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依本條例徵收貨物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則是對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何進行徵收、申報及退還的具體細則和程序進行了規定。 參考資料: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網站:https://www.ntb.gov.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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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如因故無法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得先行繳納稅款出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