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所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具體而言,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 條」的規定: 1. 如果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其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本辦法所規定的標準,那麼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就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 2. 在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利息支出,並將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的部分排除在外;稽徵機關在進行調查和核定時,也要遵守這個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規定的標準,該營利事業因此支付的超過部分利息就不能作為費用或損失列報。
- 關係人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