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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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一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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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述,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這是根據查核辦法第8條的規定。且該辦法適用於一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 第 71 條 (88.02.09)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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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