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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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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間有資金使用之受控交易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揭露相關資料。其資金為第四條第一項所稱關係人之負債者,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各目規定情形之一,得免予揭露外,應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並備妥及保存第二項文據供稽徵機關查
  2. 2.前項所稱應備妥及保存供稽徵機關查核之文據如下: 一、營利事業實收資本額、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其他業主權益科目之變動情況說明。 二、負債之性質、目的及取得時之市場狀況。 三、負債之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及匯率計算依據。 四、營利事業提供之抵押品及條件。 五、擔保人及擔保條件。 六、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七、可轉換公司債券之轉換條件。 八、其他與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有關且影響計算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資料。
  3. 3.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規定揭露並備妥負債及業主權益相關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間有資金使用之受控交易時,應依規定揭露相關資料。如果這些交易包含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的利息支出,應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七條規定辦理,該條規定涉及資金使用交易相關資料的揭露和保存。揭露的資料包括負債的性質、目的、市場狀況,負債的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和匯率計算依據,以及其他與負債、業主權益有關且影響計算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資料。營利事業應備妥並保存這些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如果營利事業未按照規定揭露並備妥負債及業主權益相關文據,稽徵機關有權根據查得的資料核定其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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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7 條規定:「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間有資金使用之受控交易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