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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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自關係人取得資金,因約定免支付利息或其他具有利息性質之費用而未計入關係人之負債計算,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常規交易結果調增該關係人之利息收入或其他具有利息性質之收入並相對調增該營利事業之利息支出或其他具有利息性質之費用者,該資金視為該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計入前條第三項比率之分子計算;該利息支出並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入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申報者,亦同。
- 2.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其利息支出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調整者,應以調整後金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入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申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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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的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這意味著當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從關係人那裡獲得資金時,若約定免支付利息或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這些支付免除的利息應被視為對關係人的負債,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的分子部分。另外,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規定,當稽徵機關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申報時,這些利息支出應被計入關係人的利息支出合計數,而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向其關係人借款並約定不支付利息,這個利息支出應被視為對關係人的負債並計入所得稅計算的分子部分,同時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樣地,當公司和其關係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照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規定,利息支出應根據調整後的金額計入關係人的利息支出合計數,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關係人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法規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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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