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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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覆審者,其決議即行確定。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所屬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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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5條,如果被付懲戒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覆審,懲戒委員會的決議即確定。懲戒委員會應該將決議書公告於網站上,並通知相關單位,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所屬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以及涉及的利害關係人。根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提供列舉事實的證據,提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執行懲戒。並且懲戒委員會應確定利害關係人,并將其列為受影響的報稅代理人、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被启事之利害關係人等。
- 懲戒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覆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證據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6 條條文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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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