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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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感到不服時,可以在決議書送達的次日起二十日內,附上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的申請。 根據[參考資料一],懲戒委員會是負責審議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懲戒案件的組織,而覆審委員會則是負責審查對於懲戒委員會決議不服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申請。被付懲戒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對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服時,可以透過向覆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要求進行覆審。 2. 根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覆審之申請以覆審委員會收到覆審申請書的日期為準。 根據[參考資料二],覆審委員會必須在收到覆審申請書後進行覆審程序。被付懲戒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提出覆審申請後,覆審委員會會以收到申請書的日期作為開始進行覆審的依據。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WHandout.aspx?kindinformation=2&menu_id=432&newsid=146714039390 2.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WHandout.aspx?kindinformation=2&menu_id=432&newsid=146714039192
- 懲戒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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