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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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3條規定,決議書應分別送達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根據最新資料,該規定中提及"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這意味著送達決議書的方式是透過郵寄,并且必須取得郵局回執。例如,根據第一個例子中提到的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這表示在送達過程中已經有郵局回執作為證據。
- 送達名詞
- 懲戒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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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