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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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2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由財政部、經濟部商業司、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組成。懲戒委員會共有九個委員,其中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表二人、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後可以重新聘任,但續聘次數最多不得超過兩次。懲戒委員會必須指定一人擔任主任委員。相關參考資料是《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代理人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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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