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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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覆審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3條所述,該委員會的組織和審議規則包含以下內容: 1. 該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九名委員組成,其中必須保持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委員的遴聘方式是由財政部指派兼職或聘用兼職的方式,並指定一名委員擔任主任委員。 具體而言,委員的遴聘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 財政部代表2人 - 經濟部代表1人 - 法務部代表1人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表2人 - 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3人 2.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覆審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為兩年,可以再續聘,續聘次數限制為兩次。 3. 該懲戒覆審委員會的委員不得同時兼任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的委員。 以上解釋根據參考資料《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之第3條內容進行。
- 代理人名詞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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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