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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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之審查、討論及決議: 一、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與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訂有婚約者。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五、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或鑑定人者。 六、與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屬相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或為懲戒事件之前後任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者。
- 2.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得要求迴避: 一、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前項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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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委員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的審查、討論及決議: 1. 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參考資料: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參考資料: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 3. 與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訂有婚約者。 (參考資料: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 4. 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參考資料: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 5. 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或鑑定人者。 (參考資料: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 6. 與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屬相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或為懲戒事件之前後任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者。 (參考資料: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 另外,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若有上述情形之一,可要求迴避的情況包括: 1. 有前述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參考資料: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 2. 有上述以外情形,可認為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參考資料: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婚約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發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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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