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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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7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懲戒事件發交到會後,由主任委員平均輪流分配各委員先行審查。 這表示在懲戒委員會收到懲戒事件後,主任委員將會公平地將該事件分配給各個委員進行先行審查。 2. 前項懲戒事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 移送之事件非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者。 - 未依本法規定移送者。 - 移付懲戒報告未列舉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違失事實並提出證據者。 - 移付懲戒報告未確實引述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違反法令依據或引述法條有誤者。 - 懲戒事件不合格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根據這個條文,如果懲戒事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然而,如果該情形可以進行補正,懲戒委員會應該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補正並設定期限。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釋義,並且舉出了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由於提供的資料是以繁體中文撰寫的,因此回答也以繁體中文進行。
- 懲戒名詞
- 非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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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