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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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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如認為必要時,得通知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
  2. 2.前項到會陳述,應由審查委員詢問之,並作成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8條的要點如下: 1. 被付懲戒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在通知到達的次日起的20日內提出答辯書,如認為有必要,應到會陳述。 2. 如果被付懲戒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按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有權逕行決議。 根據我的研究資料,這條法規是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違反職業道德或法律法規之情況下,設立懲戒委員會以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來處理相關事件。被付懲戒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在20日內提出答辯書,並有權到會陳述。如果他們不按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可以不經審查直接進行決議。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被指控違反職業道德,懲戒委員會會根據這條法規通知他提出答辯書,在通知到達的20天內,他應向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如果他未按時提出答辯書,懲戒委員會可以不進行審查而進行決議。同樣地,如果他沒有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也可以根據他未到會陳述的情況進行決議。

  • 懲戒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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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8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如認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