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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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8條的要點如下: 1. 被付懲戒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在通知到達的次日起的20日內提出答辯書,如認為有必要,應到會陳述。 2. 如果被付懲戒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按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有權逕行決議。 根據我的研究資料,這條法規是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違反職業道德或法律法規之情況下,設立懲戒委員會以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來處理相關事件。被付懲戒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在20日內提出答辯書,並有權到會陳述。如果他們不按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可以不經審查直接進行決議。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被指控違反職業道德,懲戒委員會會根據這條法規通知他提出答辯書,在通知到達的20天內,他應向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如果他未按時提出答辯書,懲戒委員會可以不進行審查而進行決議。同樣地,如果他沒有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也可以根據他未到會陳述的情況進行決議。
- 懲戒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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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