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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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的認定標準,在目前的法規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根據上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內容,原告主張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時,可以根據財政部的函釋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但被告不同意並堅持適用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將配偶的所得合併課稅。司法院解釋第318號解釋雖然認為合併課稅與租稅公平原則不符,但仍然認同所得稅法第15條及第17條第1項的規定,即納稅義務人應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根據目前的法規及判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時仍然需要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然而,目前還沒有法規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時的具體認定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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