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第 2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十條第二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四、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2條,從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特定情形之一時,可以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這些情形包括: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十條第二項規定,即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已分居六個月以上並向法院申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規定,即不繼續共同生活已達六個月以上,且法院根據相關規定做出裁定。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四、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在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具體的申報及計算方法將根據每個案件中的個別情況而不同。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一千零十條第二項、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 2. 家庭暴力防治法 3. 綜合所得稅法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