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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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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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所得稅法第17條之4第2項規定,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時,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的計算及認定標準由本標準制定。這意味著個人捐贈非現金財產時,應根據本標準中的規定來計算可扣除的金額。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認定標準第1條規定,如果個人以購入的土地捐贈並未提供土地取得成本的確實證據,或者土地是受贈或繼承取得的,則可以按照土地公告現值的16%來計算捐贈可扣除金額。這是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財政部核定的93年度認定標準所規定的。
- 所得稅法法規
- 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7-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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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