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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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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所得稅法第17條之4第2項規定,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時,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的計算及認定標準由本標準制定。這意味著個人捐贈非現金財產時,應根據本標準中的規定來計算可扣除的金額。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認定標準第1條規定,如果個人以購入的土地捐贈並未提供土地取得成本的確實證據,或者土地是受贈或繼承取得的,則可以按照土地公告現值的16%來計算捐贈可扣除金額。這是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財政部核定的93年度認定標準所規定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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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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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 1 條規定:「本標準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