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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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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國家財政需求);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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