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條所指的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這意味著在稅務事務上,納稅人可以向相應的主管機關提出相關申訴或查詢。例如,一名納稅人在台北市遇到稅務問題時可以向直轄市政府提出相關的問題或請求協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