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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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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條所指的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這意味著在稅務事務上,納稅人可以向相應的主管機關提出相關申訴或查詢。例如,一名納稅人在台北市遇到稅務問題時可以向直轄市政府提出相關的問題或請求協助。

立法沿革 1

(1051209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訂本法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 主管機關名詞
(1051209 制定)

明訂本法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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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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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