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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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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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條所指的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這意味著在稅務事務上,納稅人可以向相應的主管機關提出相關申訴或查詢。例如,一名納稅人在台北市遇到稅務問題時可以向直轄市政府提出相關的問題或請求協助。
立法沿革 1 版
(1051209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訂本法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 主管機關名詞
(1051209 制定)
明訂本法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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