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3

快速跳轉
  1. 1.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2. 2.前項法律,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包括自治條例
  3. 3.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的規定,納稅人有依法律納稅的權利和義務。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包括自治條例中的法律,都屬於這一法律範圍。此外,主管機關所頒布的行政規則和解釋函令只能解釋法律原意,規定執行法律所必要的技術性和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項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獲得某種稅款的減免,一個行政規則可以解釋這種減免的具體細節,例如符合減免條件的資格和申請程序。然而,這個行政規則不能新增其他稅款減免的規定,否則就超出了法律賦予的範圍。 據上文所提供的法條和資料來源,可以看出司法院的相關解釋書和判決對於納稅者的權利保護和稅務法律的解釋都具有參考價值。例如,司法院解釋字第217號和第210號解釋進一步說明了納稅義務的範圍和限制,而司法院解釋字第268號、第274號、第313號和第360號則闡釋了與稅捐稽徵法和國民教育法相關的規定。這些解釋對於我們理解納稅者的權利和稅務法律的適用都非常有幫助。

立法沿革 1

(1051209 制定)

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前項法律,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包括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立法理由一、依憲法第十九條明訂「稅捐法定主義」之內涵,於我國釋憲實務上,係指國家之稅捐稽徵機關應就稅捐主體、客體、稅捐客體之歸屬、課稅基礎、稅目、稅率、納稅方法以及稅捐減免及加重等稅捐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減法律所定之稅捐義務者,並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稅捐法定主義所許。為貫徹此原則,乃於本條第一項明定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二、按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開徵地方稅。因此本條所稱法律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包含自治條例在內。   三、為使人民能在透明且安定之稅捐環境中,進行獨立自主之經濟活動,應明確劃定人民應負擔納稅義務之範圍,以確保人民法律生活秩序的安定性及預測可能性。因此,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僅得就實施母法所定納稅義務及其要件有關之事項予以規範,自不得逾越稅法規定,另為增加或減少法律所未規定之稅捐義務;爰參照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訂明本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五○號、六二○號、五六六號、五○五號、四七八號、四一三號、三三七號、二一七號及二一○號等解釋意旨參照。

  • 自治條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規則名詞
(1051209 制定)

一、依憲法第十九條明訂「稅捐法定主義」之內涵,於我國釋憲實務上,係指國家之稅捐稽徵機關應就稅捐主體、客體、稅捐客體之歸屬、課稅基礎、稅目、稅率、納稅方法以及稅捐減免及加重等稅捐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減法律所定之稅捐義務者,並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稅捐法定主義所許。為貫徹此原則,乃於本條第一項明定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二、按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開徵地方稅。因此本條所稱法律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包含自治條例在內。   三、為使人民能在透明且安定之稅捐環境中,進行獨立自主之經濟活動,應明確劃定人民應負擔納稅義務之範圍,以確保人民法律生活秩序的安定性及預測可能性。因此,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僅得就實施母法所定納稅義務及其要件有關之事項予以規範,自不得逾越稅法規定,另為增加或減少法律所未規定之稅捐義務;爰參照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訂明本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五○號、六二○號、五六六號、五○五號、四七八號、四一三號、三三七號、二一七號及二一○號等解釋意旨參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前項法律,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包括自治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