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3 條
- 1.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 2.前項法律,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包括自治條例。
- 3.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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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的規定,納稅人有依法律納稅的權利和義務。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包括自治條例中的法律,都屬於這一法律範圍。此外,主管機關所頒布的行政規則和解釋函令只能解釋法律原意,規定執行法律所必要的技術性和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項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獲得某種稅款的減免,一個行政規則可以解釋這種減免的具體細節,例如符合減免條件的資格和申請程序。然而,這個行政規則不能新增其他稅款減免的規定,否則就超出了法律賦予的範圍。 據上文所提供的法條和資料來源,可以看出司法院的相關解釋書和判決對於納稅者的權利保護和稅務法律的解釋都具有參考價值。例如,司法院解釋字第217號和第210號解釋進一步說明了納稅義務的範圍和限制,而司法院解釋字第268號、第274號、第313號和第360號則闡釋了與稅捐稽徵法和國民教育法相關的規定。這些解釋對於我們理解納稅者的權利和稅務法律的適用都非常有幫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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