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最新筆記

samuelyeh0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納保法-生存權及財產權保障

st900485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量能課稅-子原則:
客觀淨值原則(所得稅17)
主觀淨值原則(納保4、所得稅17)
⬆️憲法15條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主觀淨額原則
課稅禁區
II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2023年約20.2萬
III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
施行細則3
本法第 4 條第 1 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
<
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者,兩者之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應於每年 12 月底前依本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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