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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4 條

  1. 1.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2. 2.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應於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
  3. 3.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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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 1.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納稅人有權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因此不應對其必要的生活支出加以徵稅。這可以保護納稅人及其受扶養親屬的基本權益,確保他們有足夠的財力應對日常生活的需要。 2.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標準是根據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每兩年對此標準進行定期檢討。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納稅者可以支付生活所需的基本費用,並反映物價和生活成本的變化。 3.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當中央主管機關公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同時公布其決策基準和相關判斷資料。這樣做旨在保證透明度,使納稅人可以了解決策的依據和過程,以確保公平性和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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