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除第十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找到關於「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的相關內容。所提供的資料只涉及到洗錢防制法的修法和立法目的,並沒有提及到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相關法規。因此,無法回答「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