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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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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參加由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地方公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准之專業訓練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
  2. 2.前項在職訓練得以實體或視訊課程方式辦理,每年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二小時。但首次申請登錄執業之記帳士,於申請執業當年不受最低訓練時數限制。
  3. 3.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參加第一項在職訓練者,在職訓練辦理機關(構)應發給完成訓練證明(含時數及課程證明),並於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將訓練合格之受訓人員名冊、訓練課程名稱、訓練時數等資料通報受訓人員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15條的規定,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參加由相關專業組織或財政部所核准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這些訓練可以以實體或視訊課程的方式進行,每年的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兩小時。首次申請登錄執業的記帳士在申請年份不受最低訓練時數限制。參加在職訓練的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獲得相應的訓練證明,並在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相關資料通報給受訓人員所在地的國稅局。 此法規的參考資料為《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該辦法已於2006年10月3日公布實施,資料可在法務部網站上查閱。根據該辦法的第20條規定,訓練單位應由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方公會和各地區國稅局核准。至於訓練時數的要求,則在第2條中有明確規定。例如,第一次申請登錄執業的記帳士在申請年份不受最低訓練時數的限制。另外,根據第3條,受訓人員應在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相關資料通報給所在地的國稅局。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確保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接受到必要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在職訓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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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15 條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參加由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