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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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指購買日於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載能源效率等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 二、購買日:指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 三、銷售人:指銷售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與買受人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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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2條的定義如下: 1. 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指購買日於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載能源效率等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 這一條定義了符合該法條規定的電器類貨物的條件。符合條件的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必須在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載的能源效率等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此外,該貨物必須是新的,且非供銷售且未經退貨或換貨。 2. 購買日:指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 這一條定義了「購買日」的意義。購買日是指買受人購買符合該法條規定之電器類貨物後取得的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的交易日期。 3. 銷售人:指銷售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與買受人之營業人。 這一條定義了「銷售人」的意義。銷售人是指銷售符合該法條規定之電器類貨物給買受人的營業人。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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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