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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 第 3 條

  1. 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個月內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一、購買日之次日。 二、購買後向銷售人換貨,經銷售人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為該等憑證記載購買日之次日。
  2. 受理國稅局應依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如附表)規定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3. 第一項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案件經受理國稅局准者,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代替核定通知文書通知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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