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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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資金,因管理、處分或運用所發生之收益及所涉資金、財產之移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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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12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將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後,根據管理、處分或運用所產生的收益以及所涉及的資金和財產的轉移,根據相關稅法的規定進行辦理。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在台灣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中,並無第12條的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任何關於該條的逐條釋義或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80703 制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資金,因管理、處分或運用所發生之收益及所涉資金、財產之移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存入專戶之資金,因受理銀行之管理、處分或運用所涉課稅事項,應回歸各稅法之規定辦理,例如:存款或債券產生利息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財產繼承或贈與事實發生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 關稅法法規
(1080703 制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存入專戶之資金,因受理銀行之管理、處分或運用所涉課稅事項,應回歸各稅法之規定辦理,例如:存款或債券產生利息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財產繼承或贈與事實發生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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