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准適用本條例後,經發現其申請時填載之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