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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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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依本辦法所作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15條,個人及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依本辦法所作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條規定允許個人及營利事業在對稽徵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滿意時,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營利事業對於稽徵機關強制執行某項稅務措施不滿意,該營利事業可以依照這個條款提起行政救濟,以爭取自己的權益。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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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 15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依本辦法所作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