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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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已擇定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不得就該同一資金之投資適用其他法令所定之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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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 14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若已決定依該作業辦法進行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並課稅,則不得同時享受其他法令所定的租稅優惠。這意味著當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依此辦法課稅時,就該筆資金的投資部分不能再利用其他法令所規定的租稅優惠。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營利事業決定依本條例進行境外投資,並將所得利潤匯回台灣,則該營利事業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再同時享受其他與該投資相關的租稅優惠措施。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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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