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13條,個人及營利事業在從事投資並取得經濟部核發的完成證明後,可以在六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相關稅款。申請時需要檢附退稅申請書、完成證明以及繳納稅款的相關證明文件。退還的稅款金額則是根據實際完成投資部分依照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稅款的百分之五十計算。 參考資料: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3條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