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13

快速跳轉
  1. 1.個人及營利事業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經向經濟部申請並發完成證明者,應自取得該部核發完成證明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稅款: 一、退稅申請書。 二、經濟部核發之完成證明。 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稅款相關證明文件。
  2. 2.前項退還稅款,以個人及營利事業實際完成投資部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稅款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13條,個人及營利事業在從事投資並取得經濟部核發的完成證明後,可以在六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相關稅款。申請時需要檢附退稅申請書、完成證明以及繳納稅款的相關證明文件。退還的稅款金額則是根據實際完成投資部分依照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稅款的百分之五十計算。 參考資料: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經向經濟部申請並核發完成證明者,應自取得該部核發完成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