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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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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一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每一核准文書應個別開立專戶;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2. 2.前項境外資金及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應由受理銀行依匯回外幣金額按下列稅率代為扣取稅款,並以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售為新臺幣金額,依第十二條規定向國庫繳納及辦理申報: 一、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者,稅率為百分之八。 二、在本條例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算一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者,稅率為百分之十。
  3. 3.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於扣除前項稅款後,應依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管理運用。
  4. 4.第一項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具二種以上幣別者,應按不同幣別依前二項規定扣取稅款及管理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了關於境外資金匯回的相關事項。根据該條第1項,個人及營利事業需在稽徵機關核准文書發出後的一個月內,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如果無法在期限內匯回存入,則需在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限為一個月。根据參考資料,例如《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6條的展延期限確定了一個月。 根据該條第2項,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應由受理銀行根据匯回外幣金額代為扣取稅款,扣稅後以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算成新台幣金額,並依第12條的規定向國庫繳納及辦理申報。根据參考資料,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根据匯回時間不同,稅率會有所不同。在一年內匯回存入者的稅率為8%,在滿一年後一年內匯回存入者的稅率為10%。 根据該條第3項,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的資金扣除稅款後,需依第7條至第10條的規定进行管理運用。根据參考資料,《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明確規定了管理運用的相關規定。 最后,根据該條第4項,如果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的資金具有兩種以上幣別,則需根據不同幣別按前兩項的規定扣取稅款和進行管理運用。根据參考資料,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對於具有不同幣別的匯款,需要根據不同幣別進行管理運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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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一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