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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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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稽徵機關受理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後,應進行適用資格審查,並於受理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將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申請資料函送申請人指定受理銀行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表示審查意見。
  2. 2.前項受理銀行應於申請資料送達之日起算七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以書面通知稽徵機關,並由稽徵機關於接獲通知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將適用資格審查結果併同受理銀行審查意見函復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前條規定。 二、經受理銀行審查不符合洗錢及資恐防制相關規定。 三、其他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之規定。
  3. 3.前二項審查經稽徵機關或受理銀行認有應補正事項者,應分別由稽徵機關及受理銀行通知申請人於七個工作日內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所定審查期間。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
  4. 4.稽徵機關函復申請人時,應副知受理銀行、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及中央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在受理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後,稽徵機關應進行適用資格審查。根據資金匯回辦法的相關規定,稽徵機關需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例如洗錢防制法和資恐防制法。在受理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稽徵機關應將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函送往指定受理銀行,並要求受理銀行審查申請人的資格。 2. 受理銀行應在申請資料送達之日起算七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稽徵機關。稽徵機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應將適用資格審查的結果和受理銀行的審查意見函一併回覆給申請人。根據法規的規定,如果申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駁回申請並附上理由: - 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資金匯回辦法的規定。 - 經受理銀行審查不符合洗錢和資恐防制的相關法規。 - 其他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的規定。 3. 如果在稽徵機關或受理銀行的審查中發現應補正的事項,稽徵機關和受理銀行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進行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則根據前項規定駁回申請。 4. 稽徵機關在回覆申請人時,應副知受理銀行、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及中央銀行。這樣可以確保相關機構和管理單位都得到相關資訊。 以上解釋參考了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 5 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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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稽徵機關受理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後,應進行適用資格審查,並於受理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