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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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個人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個人選擇適用本條例申請書。 二、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
- 2.營利事業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登記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及境外轉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資料。 三、營利事業對境外轉投資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證明文件、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 四、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
- 3.前項第三款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最遲應於稽徵機關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一個月內補送,逾期補送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4.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5.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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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4條的規定,個人和營利事業都可以選擇依該條例進行課稅。以下是針對各款的解釋: 1. 根據第1項,個人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的話,需要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檢附個人選擇適用本條例申請書、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如果超過申請期限,則不會受理申請。 2. 根據第2項,營利事業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的話,也需要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向登記地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檢附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申請書、營利事業及境外轉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對境外轉投資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的證明文件、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以及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同樣地,如果超過申請期限,則不會受理申請。 3. 根據第3項,第2款所提到的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最遲應在稽徵機關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一個月內補送。如果逾期補送,將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4. 根據第4項,第1款和第2款所提到的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5. 根據第5項,第2款和第3款所提到的外文文件應附上中文譯本。 參考資料: -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經濟部憲報資料庫)
- 設立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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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