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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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範圍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 2.前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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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該法條規定了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的適用規則。根據該法條第1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可以利用未分配盈餘在次一營業年度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這包括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倉庫等建築物,以及機械、工具、車輛、設備等設備,以及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然而,這些投資不包括土地的購買,以及非屬資本支出的器具和設備。換句話說,公司不能將投資用於購買土地,也不能將投資用於非屬於資本支出的器具和設備。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在資源貧瘠地區投資建設一座新的工廠,並利用未分配盈餘購置了設備和技術,這些投資支出可以用於減少該公司的應納稅額或申請退稅。然而,如果公司用投資購買了土地或非屬於資本支出的器具和設備,這部分投資支出則不能享受減免稅的待遇。 以上解釋可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營業稅法第6、15、35條及「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
- 有限合夥名詞
- 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條文
- 著作權名詞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非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2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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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