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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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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該支出包含建築物興建過程支付各期工程款或分期支付購置建築物、設備及技術價款。
  2. 2.前項投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指下列支出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 一、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二、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其購置成本,指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如保險費、進口稅捐、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以自製之機器、設備提供自用,按生產該機器、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3. 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當年度盈餘投資符合前二項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第一項規定之金額時,該實際支出金額始得列為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一)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二)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其屬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其以同一訂購證明文件整批訂購者,亦同。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第一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在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台幣一百萬元,可以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第二項規定實際支出金額的定義如下: a. 興建或購置建築物的實際支出金額包括自設計、建築到適於營業上使用的必要工料及費用的支付金額,購置建築物的支出金額包括取得價款及為適於營業上使用的必需費用的支付金額。 b. 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的支出金額包括取得價款及為適於營業上使用的必需費用的支付金額,如果是自製的機器、設備,則以生產該機器、設備的成本計算。 3. 第三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果在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兩項規定的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到一百萬元,則可以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投資的日期的認定如下: a. 興建或購置建築物的日期根據是否向他人購買或自行興建來定,如果是向他人購買,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如果不需要辦理所有權登記,以受領日期為準。 b. 購置軟硬體設備的日期以交貨日或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對於同一訂購證明文件整批訂購的情況,也以交貨日為準。 c. 購置技術的日期以取得日期為準,如果購置的技術是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的一部分,則可以根據前項規定認定日期。 參考資料: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108年6月26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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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